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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153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与马俊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李亚双,马俊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153号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

负责人:肖成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大力,副行长。

被告:李亚双,现住农安县。

被告:马俊武,现住农安县。

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与被告李亚双、马俊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泽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