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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22号

汪玉明与被执行人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玉明,李晓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22号

申请执行人:汪玉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李晓庆,男,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汪玉明与被执行人李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晓庆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结束后,即可以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24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庆明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洁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