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94、295、296号申请执行人蒋中秋,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朱瑶林,男,汉族,1965年11月9日出生,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朱菊瑛,女,汉族,1944年3月30日出生,住嘉兴市秀洲区。被执行人倪学坤,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卜引章,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中秋、朱瑶林、朱菊瑛与被执行人倪学坤、卜引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仅发现二被执行人共有一处无证房产,该房产我院已经进行了查封和评估,由于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异议之诉期间我院不能处置上述房产,除此外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294、295、2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