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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057号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震浩特色大盘鸡门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震浩特色大盘鸡门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人符红林,局长。被执行人震浩特色大盘鸡门市。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震浩特色大盘鸡门市行政非诉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城管罚字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震浩特色大盘鸡门市法人已变更,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城管罚字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朱金鹏

代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