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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234号

冯东东与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东东,崔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34号申请人冯东东,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建军,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冯东东申请执行崔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崔建军偿还申请人冯东东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1.5%,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300元,均由被执行人崔建军承担。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执行人崔建军从2016年8月份起每三个月(即每个季度)支付6000元,直至将本息全部付完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425元,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崔建军承担。

三、如果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