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雷鹏,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张亚鹏,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雷鹏与被执行人张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55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鹏支付申请执行人雷鹏借款本金11000元。受理费100元,应交纳执行费65元,以上合计11165元。但被执行人张亚鹏未按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亚鹏名下银行存款111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荣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