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1265号
原告:曾德仁,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丰城市。
原告:蔡金琴,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丰城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郭云珠,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710307711。
被告:蔡洪根,男,194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杨华,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395666。
委托代理人:肖玉佳,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311855871。
被告:王红霞,女,1960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尹蓉蓉,江西金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8311883377。
原告曾得仁、蔡金琴诉被告蔡洪根、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得仁及原告蔡金琴委托代理人郭云珠、被告蔡洪根及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王红霞及委托代理人尹蓉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得仁、蔡金琴诉称:两原告是夫妻关系,被告蔡洪根是原告蔡金琴的叔叔,原告两夫妻在海南打工。2012年3月8日,被告蔡洪根来到海南找到两原告,说他急需归还一笔南昌招商银行的贷款,需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同意每一万元支付利息90元,即月息0.9%,考虑到被告有固定收入,原告同意借钱给被告,被告当场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2014年6月前还款,原告随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蔡金琴的账户转款人民币12万元,转入被告蔡洪根工行的账户,后来被告一直没有还款。两被告于199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法院判决离婚,但被告所借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原告曾得仁、蔡金琴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2014)洪民一终字第157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两被告于1999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法院判决离婚,但被告所借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三、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证据四、转款凭证一份,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蔡洪根辩称:1、对本案借款事实不持异议;2、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所借款项是用于两被告在招商银行的共同借款,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被告蔡洪根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王红霞与蔡洪根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已经查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蔡洪根向曾德仁、蔡金琴出具12万元的借条一张,该借款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P5第23行)。2、双方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对双方共同债务未予处理,由债权人另行主张。3、在双方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蔡洪根将所欠招商银行的4万元贷款及利息尾款还清(P4第6-7行)。证据二、招商银行个人授信协议、招商银行证明,证明目的:2009年7月9日,蔡洪根、王红霞、李斌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借款金额为26万元整,该借款均为蔡洪根与王红霞的夫妻共同债务。证据三、蔡洪根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明细清单、招商银行归还借款记录3张、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P4第15-18行),证明目的:1、原告曾德仁于2012年3月8日向蔡洪根的工商银行账号转账支付蔡洪根向其借款的12万元整。2、蔡洪根于2012年3月18日从工商银行支取159000元并于2012年3月19日用于向招商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9218.95元。证据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在蔡洪根和王红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各种生意有银行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现象,并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驳回了王红霞的再审申请。
被告王红霞辩称:
一、原告曾得仁、蔡金琴与第一被告蔡洪根是叔侄亲属关系,起诉的12万元借款是蔡洪根因离婚为多占财产伪造的共同债务,本次起诉所依据的借条是伪证。答辩人2012年10月15日起诉与蔡洪根离婚,离婚诉讼中,蔡洪根为多占财产,虚构其2009年到2010年1月的煤炭生意亏损11万元,虚构其2010年1月以后在招商银行的借款是为做煤炭生意,虚构向其妹妹蔡明秀、侄女蔡田英夫妻、侄女蔡金琴夫妻分别借款4万元、10万元、12万元共计26万元夫妻债务。事实是:1、蔡洪根做煤炭生意赢利7万元;2、蔡洪根2010年10月以后在招商银行的滚动续贷借款26万元是用于其儿子买房或其他个人用途,答辩人并不知情;3、蔡洪根曾借其妹妹蔡明秀4万元,已于2012年7月还请,蔡洪根却造假借条一张在2012年12月5日离婚案法庭上,提供假借条要求认定为夫妻债务(见(2012)西民初字第2247号案庭审笔录第8页);4、蔡洪根借其另一侄女蔡田英夫妻的所谓10万元借款,因蔡洪根与蔡田英是亲叔侄关系,该10万元借款出现了多张不一样的虚假借条,但蔡洪根自认该债务,两级法院判决为蔡洪根个人债务。就本案的这一笔12万元借款债务,在之前的离婚诉讼和本案的先后两次诉讼中,蔡洪根本人或蔡洪根以蔡金琴、曾得仁的名义,先后向法庭提交了四份不一样的借条(见我方证据二、三、四)。该四份借条,有借款原因不一样的。有借款原因一样而格式不一样的,有格式内容一样但借款人手印位置按的不一样的。细看其2014年9月17日诉状(见我方证据一),还有一份该次诉讼准备提交或已经提交又被替换的与上述借条均不一样的第五份借条,该借条所写借款原因是为蔡洪根儿子蔡江斌购房,但约定“每一万元支付利息月90元”,与我方证据二借条中约定按“银行存款利息”不一样。一笔借款,出现了五份不一样的借条,违背常理,不符合逻辑,蔡洪根与原告是叔侄关系,借条又是在与答辩人的离婚诉讼中为争财产而出现,说明蔡洪根为在离婚中侵占答辩人的财产,虚构造假了本案的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债务如果存在,也是蔡洪根为其儿子买房所借的个人债务,本次起诉的这张借条是伪证。
二、本案有不一样的4-5份借条,均为蔡洪根一人签名,无答辩人签名,借款用途是为蔡洪根的儿子买房,属于蔡洪根个人债务。2010年1月,蔡洪根做煤炭生意结束时结算的利润有7万元。2010年以来,蔡洪根和答辩人的年收入加起来在10万元左右,足够日常开支。2010年以来,答辩人与蔡洪根的家庭没有共同购买房屋、没有海外豪华游、没有购买高档家具或豪华家电等大额大项开支。家庭日常生活无须借款,也没有共同借款。涉及本案的所谓借条,有不一样的4-5份之多,均为蔡洪根一人签名,并无答辩人签名。蔡洪根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借条(见我方证据二)和2014年9月17日第一次起诉这12万元借款的诉状中,均称蔡洪根是为其儿子蔡江斌买房向原告借款12万元,如有该12万元借款,也不是用于答辩人和蔡洪根的共同生活,是蔡洪根为其儿子买房的个人债务,应由蔡洪根自行承担。
三、亲属之间的转账往来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王红霞对蔡洪根的银行交易往来并不知情。根据离婚诉讼的四次笔录,蔡洪根在离婚诉讼前一年有多笔银行交易往来,取出的资金高达46万余元,答辩人王红霞对蔡洪根的银行交易往来并不知情,在同一笔款违犯常理的出现了多达4-5份不一样的借条的情况下,蔡洪根与曾得仁、蔡金琴亲属之间的转账往来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
四、本案名义原告是曾得仁、蔡金琴,实际原告为蔡洪根本人,本案的实质是离婚案件财产争议的继续。答辩人与蔡洪根的离婚纠纷判决生效后,2014年9月17日,蔡洪根以曾得仁、蔡金琴的名义签写诉状,用12万元的假借条,向法院起诉。诉讼中,因答辩人发现曾得仁、蔡金琴的诉状和补充说明上的签名均是蔡洪根笔迹,就申请比对蔡洪根的笔迹对诉状上曾得仁、蔡金琴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因曾得仁、蔡金琴未到庭,庭审中承办法官罗雯电话询问曾得仁,曾得仁答复说:诉状和起诉都是他三叔蔡洪根弄的,他们夫妻不清楚。因害怕鉴定出诉状上原告“曾得仁、蔡金琴”的签名为蔡洪根笔迹,蔡洪根指使曾得仁、蔡金琴的所谓代理律师申请撤诉。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证明本案名义原告是蔡金琴、曾得仁,实际原告为蔡洪根本人。本次诉讼,曾得仁、蔡金琴的代理律师郭云珠,与蔡田英、聂成亮诉蔡洪根、王洪霞借款10万元案件中蔡洪根的代理律师郭云珠为同一人,即原告曾得仁、蔡金琴的代理律师,实际是被告蔡洪根的律师,是来法庭上与蔡洪根表演双簧的,可知本案还是蔡洪根再次以曾得仁、蔡金琴的名义起诉答辩人的虚假诉讼,本案的实质是离婚案件财产争议的继续。
五、蔡洪根瞒着答辩人组织其蔡家亲友非法传销或为其儿子买房产生的借款是蔡洪根的个人债务。2010年1月结束煤炭生意之后,蔡洪根瞒着答辩人组织其蔡家兄弟和其儿子蔡江斌在广西南宁的亲友多人,于湖南永洲合伙搞非法传销,为传销瞒着答辩人借债、欠债,或为其与前妻的儿子买房借款,所有这些都是蔡洪根的个人债务。2011年下半年开始,蔡洪根因传销欠债故意在外躲避,答辩人对其传销、欠债之事一概不知,一直还以为他在外做煤炭生意。2010年3月以后经常只有答辩人在南昌家中,蔡洪根在外地做什么从不如实告诉答辩人,其在经济上一直欺骗答辩人,答辩人对其个人经济往来并不清楚,直到2011年12月7日,蔡洪根纠集来做传销的其下线杨炳焜、张淑香(蔡洪根亲戚)等多人,为向蔡洪根追债,多次非法入侵答辩人的住宅,赖在答辩人家里吃、住,搞得乌烟瘴气,答辩人才知道这二年蔡洪根是在外做传销。答辩人于2011年12月7日到12日期间多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才赶走了入侵答辩人住宅的杨炳焜、张淑香等人。也是此时,答辩人才知道蔡洪根因做传销有大量债务。因此,2010年1月蔡洪根结束煤炭生意以后做传销产生的借款,是蔡洪根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
六、招商银行的26万元借款用途答辩人不知情,未用于夫妻共同开支,蔡洪根在录音中承诺该借款由其个人归还。蔡洪根做煤炭生意期间,其本人手写的6页收入和结算说明,证明煤炭生意赢利在7万元以上。与蔡洪根一起做煤炭生意的蔡洪根同事赖志文,在答辩人与蔡洪根的离婚案中出庭作证,证明蔡洪根与赖志文从2008年5-6月之间到2010年1月份,合伙做煤炭生意,每人挣了6-7万元净利润。因此,即便初期在招商银行借款是用于煤炭生意,煤炭生意的回本和利润,足以还清招行的借款本息。此后,向招行的滚动借款,与煤炭生意无关,是蔡洪根的个人债务。答辩人不知道蔡洪根在招行继续滚动借款26万元,不清楚招行借款用于何时、何处、何事。发现蔡洪根因传销有大量借债后,答辩人和自家大姐于2011年12月22日与蔡洪根谈话并做了谈话录音,录音中,蔡洪根承认答辩人不知道招商银行的26万元借款用在哪里,承诺由蔡洪根个人归还招商银行借款。
七、因蔡洪根在经济上欺骗答辩人,离婚前几年双方已经济分开,2011年12月发现蔡洪根在外传销欠下大量债务后,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开始分居并有离婚打算。答辩人与蔡洪根都是再婚,双方各有一个儿子,因起诉离婚前几年蔡洪根在经济上一直欺骗答辩人,夫妻关系紧张,2011年12月,答辩人发现蔡洪根组织其兄弟蔡冬根、蔡火龙等蔡家亲戚和其儿子蔡江斌在广西南宁的亲友一起在湖南永州非法传销大量借债后,夫妻感情破裂并分居,蔡洪根也早有离婚打算,离婚诉讼前一年大量从银行取出存款,并要答辩人去法院起诉。答辩人因又一次婚姻失败,精神受打击,情绪不好,健康恶化,自2011年12月起因高血压病和左膝骨性关节炎病加重,一直连续门诊治疗到7月3日上庐山疗养,9月份急发脑梗住院治疗。2012年9月底,答辩人脑梗治疗终结出院后,过完国庆节,就委托律师代写诉状于10月1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前几年,答辩人与蔡洪根之间已经济分开,蔡洪根为在经济上隐瞒答辩人,在其名下开了十多个银行账户,直到离婚诉讼中法院查询到蔡洪根的有十几个银行账户,答辩人才知此情况。本案借条落款的2012年3月8日,是在答辩人发现蔡洪根做传销,经济上多年欺骗答辩人,夫妻矛盾激化、双方已分居并打算离婚期间,此时此况,蔡洪根不可能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答辩人不可能知道更不可能同意蔡洪根借款,如果本案的12万元借款债务还存在,该借款应属蔡洪根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毫无关系。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王红霞的起诉。被告王红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曾得仁、蔡金琴2014年9月14日《民事起诉状》,证明原告第一次起诉的借款理由是蔡洪根给其儿子蔡江斌购买房屋,为蔡洪根个人所用,不是用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生活;证据二、蔡洪根在离婚案件二审程序中提供的与本案借条不一样的另一份借条,证明原告起诉的所谓12万元借款为蔡洪根个人用于其儿子蔡江斌买房,没有用于离婚前的夫妻生活,借条落款在海南写证明写写借条时王红霞不在场,不知道该借款。证明本案的借条虚假,是蔡洪根为侵占王红霞的财产虚构的。证据三、蔡洪根在另案中向法院提交的与本案借条内容相同格式不同的另一份借条,证明本案的同一笔所谓借款,有内容或格式不同的三份借条,原告起诉的12万元是蔡洪根虚构的借款债务。证据四、蔡洪根在另案中提供的与本案格式相同,但所按手印不一样的另一张借条,证明蔡洪根是造假高手,本案的同一笔所谓借款,有四份不同的假借条。证据五、2011年12月22日对蔡洪根谈话的录音及录音文字,证明招商银行26万元贷款用到哪里王红霞不知道,蔡洪根表示该26万元贷款由其个人归还,该贷款是蔡洪根个人债务。证据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审判笔录和王红霞、蔡洪根离婚案中的律师调查笔录,证明蔡洪根做煤炭生意的时间为2008年到2010年1月结束,蔡洪根做煤炭生意净利6-7万元;2010年1月以后,招商银行的26万元借款,没有用于煤炭生意;2010年3月份以后,蔡洪根开始在湖南永州搞传销。证据七、蔡洪根做煤炭生意的手写收入和结算说明6页,证明蔡洪根做煤炭生意每笔都是赢利。证据八、2011年12月7日王洪霞报案笔录,证明蔡洪根对王红霞隐瞒其传销和传销欠债,躲到外地留下不知真相的王红霞在家里被其传销同伙围攻,王红霞因此才知道蔡洪根在外非法传销并欠债。证据九、蔡洪根参与非法传销的字据及付款凭证10份,证明蔡洪根伙同其兄弟蔡冬根、蔡火龙纠集蔡家亲友非法传销,2011年12月7日到12月12日期间非法入侵王红霞住宅的人员是蔡洪根的传销同伙。证据十、离婚案中法院查寻到的蔡洪根银行账户16个,证明蔡洪根经济独立,因做非法传销和转移财产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其中8个账户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未查资金往来。证据十一、(2012)西民初字第2247号离婚案法庭审判笔录,证明蔡洪根在经济上欺骗王红霞,离婚诉讼中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当庭撒谎欺骗法庭,对实际净赢利7万元的煤炭生意撒谎说亏损11万元。一进一出,蔡洪根就侵吞了夫妻共同财产18万元。且该笔录蔡洪根陈述招商银行贷款是用于煤炭生意和归还炒股的钱,但是蔡洪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十二、王红霞起诉与蔡洪根离婚的民事诉状、(2012)西民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2013)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证明离婚前几年因蔡洪根在经济问题上一直欺骗王红霞,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1年王红霞发现蔡洪根在外搞传销、欠大笔债务并欺骗她,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0月15日王红霞起诉与蔡洪根离婚。证据十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5日洪民四终字第466号民事审判笔录,证明离婚前夕的2012年,夫妻感情已破裂,蔡洪根不可能借款用于夫妻生活;二名证人证明王红霞与蔡洪根2007年以后就开始经济上各管各,实行AA制,日常买菜做饭都分开各吃各的,蔡洪根早就有离婚的打算,王红霞三次住院蔡洪根都没有到医院照顾。证据十四、王红霞申请司法鉴定的交费发票,证明因王红霞申请笔迹鉴定,蔡洪根害怕其假冒曾得仁、蔡金琴的虚假诉讼暴露,撤回本案的第一次起诉。证据十五、王红霞2011年12月到2012年9月底治病的医疗费收据、上庐山疗养的入园证和车票、出院记录、出院证明等8页。证明因2011年12月夫妻感情破裂,王红霞精神受刺激,××加重,连续治疗、休养、住医院10个月,出院后就起诉离婚。证据十六、向2014年9月-2015年5月审理与本案同一笔12万元所谓借款案的本法院罗雯法官调取曾得仁、蔡金琴2014年9月14日《民事起诉状》及说明、借条、答辩状、庭审笔录、王红霞提交的笔迹鉴定申请、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的委托书、撤诉申请、撤诉笔录等和由原告签名或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证明诉状、情况说明的签名是蔡洪根字迹,所谓曾得仁、蔡金琴的代理律师和蔡洪根在离婚发回重审案件中的代理律师都是赵木华,撤诉申请、笔录是赵木华书写、签名,撤诉的真正原因是王红霞申请对诉状签名对比蔡洪根笔迹做鉴定。实际是蔡洪根假借曾得仁、蔡金琴的名义起诉王红霞,该12万元所谓民间借贷诉讼的真正原告是蔡洪根。证据十七、向本法院调取(2012)西民初字第2247号王红霞与蔡洪根离婚案卷宗,证明蔡洪根虚构了多笔夫妻债务,在经济上一贯欺骗王红霞,假设本案的所谓12万元借款存在,也是蔡洪根的个人债务,与王红霞无关。蔡洪根月收入6000元,王红霞月收入5000元,各自的儿子早已成年工作,家庭经济宽裕,2007年以后未发生大额开支,蔡洪根自2010年3月一直瞒着王红霞在湖南永州伙同蔡家亲友做传销,发生的债务都是因做传销产生,这些债务与王红霞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洪根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告曾得仁、蔡金琴出具借条:“曾得仁、蔡金琴二位侄夫妇:我家因急需还一笔二十六万元的银行贷款,现需向你们二位侄夫妇借人民币(现金)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万元)。之后,大约在
二〇一四年六月份前,将此借款(包括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每壹万元付给利息月90元),到时候一次性全部如数归还。”同日,蔡金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2万元转入蔡洪根的账户上。2014年9月17日,原告曾得仁、蔡金琴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洪根、王红霞归还12万元借款,案号为(2014)西民初字第2006号,两原告在诉状中称:蔡洪根为给其儿子蔡江斌购买房屋而向两原告借款26万元,原告经再三考虑决定借12万元给蔡洪根”。2014年12月13日,原告曾得仁、蔡金琴对前述诉状内容予以变更,变更后为;“蔡洪根为归还银行借款向原告借款12万元”。因该案的诉状及曾得仁、蔡金琴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曾得仁、蔡金琴”的签名均系蔡洪根一人所为,故原告曾得仁、蔡金琴撤回起诉。原告在该案中提交的借条与本案中提供的借条内容一致,但落款加盖手印的位置略有不同。现原告再次诉诸法院,提出如前之诉。另查明,王红霞与蔡洪根于1999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2年10月15日,王红霞起诉蔡洪根离婚,(2013)西民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红霞、蔡洪根离婚,同时判决书载明:“2009年7月9日,以蔡洪根、王红霞、李斌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招商银行南昌分行签订《个人授信协议》,授信借款金额为26万元整,诉讼中蔡洪根已归还招商银行贷款;蔡洪根提交了出具给曾得仁、蔡金琴夫妇的12万元借条,原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该笔债务双方异议较大,且涉及案外人员,本案不予处理……”。之后王红霞不服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离婚案二审期间,蔡洪根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一份借条复印件,内容为:“曾德仁、蔡金琴二位侄夫妇:我单位在江西南昌市集资建房,拟给儿子蔡文斌集资建房一套,每套需58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我家还缺一些资金。对此,特急需向二位侄夫妇借资金(人民币)共计壹拾贰万元整(12万元)。目前,我儿蔡江斌在广西南宁市国税局附近的一套新建住房(169平方米),准备上市出售,之后,约在一年内将此借款(包括计壹拾贰万元的银行存款利息)全部如数归还。”庭审中,原告陈述从未将借条原件及复印件交给蔡洪根。
本院认为,蔡洪根向原告借款12万元,有借条、转款凭证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红霞是否应对蔡洪根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笔债务确实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首先从债务的形成来看,债务人蔡洪根与债权人蔡金琴是叔侄女关系,借款行为发生时蔡洪根与王红霞的夫妻关系已趋于紧张,王红霞亦不在场。其次,借条在离婚诉讼中及同一事实起诉的(2014)西民初字第2006号一案中,出现多张内容、格式等不同的借条;且在(2014)西民初字第2006号一案中,出现由债务人蔡洪根代替债权人蔡金琴、曾得仁起诉、被告王红霞申请对诉状笔迹鉴定后原告撤回起诉的情形。故该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蔡洪根个人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洪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蔡金琴、曾得仁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9日计算至款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蔡金琴、曾得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0元,由被告蔡洪根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审 判 长 王 奇
人民陪审员 邓兰珠
人民陪审员 胡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瑶速 录 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