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6875号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园区。投资人周晓东,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银河北路9号11幢137号。法定代表人吴群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单位员工。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诉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中宏新农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市阿尔泰超市货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季星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