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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580号

周某某与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龙某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龙某某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胡某某、龙某某银行存款2008086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方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