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潘胜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冉云飞,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潘胜先申请执行冉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冉云飞偿还给申请人借款8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2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冉云飞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现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329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