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952号
原告:严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