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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民初952号

严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952号

原告:严某某,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严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宁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