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许进。
被执行人:齐长伟。许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2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超纲
审 判 员 丁 凯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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