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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642号

邱纪才与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邱纪才,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42号

原告:邱纪才,男,汉族。

被告: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建工大厦十七层。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建工大厦十七层。

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鲁西化工工业园。本院原告邱纪才与被告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纪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