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642号
原告:邱纪才,男,汉族。
被告: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建工大厦十七层。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建工大厦十七层。
被告: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鲁西化工工业园。本院原告邱纪才与被告聊城市志诚物业管理公司、山东省聊城市中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西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纪才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