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518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出生地广东省兴宁市,原任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前期设计部高级工程师,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现住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没收被告人何某甲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何某甲向本院退缴的人民币七十四万元,作上述第二项判决执行。判后,被告人何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甲以对原判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甲撤回上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梅珍
审判员 徐 兵
审判员 庞美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吉龙宿腾飞黄艳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