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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230号

强连平与景光军、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强连平,景光军,李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强连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景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强连平与景光军、李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永军、景光军支付原告强连平剩余石头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永红、景光军承担。判决书生效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强连平于2016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强连平于2016年8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二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本案全部案款5000元,并承担了本案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