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723
原告:辛明雅,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斌,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灿,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雅与被告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明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0元,由原告辛明雅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