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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723

辛明雅与刘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辛明雅,刘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723

原告:辛明雅,男,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代理人:董斌,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灿,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明雅与被告刘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明雅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辛明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明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0元,由原告辛明雅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