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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056号

陈世国与卢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世国,卢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056号原告陈世国,无固定职业。被告卢朝军,其他不详。

原告陈世国与被告卢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国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朝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国撤回对被告卢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陈世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