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056号原告陈世国,无固定职业。被告卢朝军,其他不详。
原告陈世国与被告卢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世国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卢朝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世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国撤回对被告卢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陈世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