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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恢7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胡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胡猛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恢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代表人黄恒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庆,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胡猛,男,1960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峻岭机器厂(柳州市)宿舍。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与胡猛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胡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目前被执行人胡猛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东环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卫华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