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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854号

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等合同知识产权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徹思叔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2600号第13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裁。

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2号楼A段-13D。

法定代表人:袁苍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徹思叔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12层021。

法定代表人:魏喜存,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徹思叔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徹思叔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味美环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徹思叔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