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执643号

黄兰玉与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玉兰,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兰,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融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6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