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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执377号

刘君与冷淑琴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君,冷淑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冷淑琴,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君与被执行人冷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