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刘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冷淑琴,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君与被执行人冷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3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尹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