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580号原告刘桂新。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宏才,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刘桂新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刘桂新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桂新负担。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