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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10号

陈龙官与长乐市金峰窈窕淑女美容店、林长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龙官,长乐市金峰窈窕淑,林长明,林华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10号原告陈龙官,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本鹤,谢锦鹏,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金峰窈窕淑女美容店,经营场所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华贵楼9-12号。经营者林享容。被告林长明,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华妹,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官与被告长乐市金峰窈窕淑女美容店、林长明、林华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官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陈龙官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小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