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510号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7867-7。
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小锋。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得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