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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民初510号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小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小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7102民初510号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渭新区天台八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57867-7。

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小锋。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得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雷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