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姜柏民。被执行人吉海涛。本院在执行姜柏民与吉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姜柏民与吉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姜柏民。被执行人吉海涛。本院在执行姜柏民与吉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