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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083号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被执行人刘祥。本院在执行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自动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2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