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34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富贵。
委托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夏立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山西路36号。
负责人:孟钢,该支行行长。再审申请人朱富贵、夏立娟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富贵、夏立娟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且本案一审主审法官在一审宣判前已经辞职,但一审判决书上该法官仍然署名,因此本案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富贵、夏立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群山
审 判 员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柳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