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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987号之二

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德忠,任其汉,方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德忠,农民。

被执行人:任其汉,农民。

被执行人:方贤兰,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贤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07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