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98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余德忠,农民。
被执行人:任其汉,农民。
被执行人:方贤兰,农民。本院在执行余德忠与任其汉、方贤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贤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07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