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929号原告威海金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基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今,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燮。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金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金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