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猛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智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吉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梅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法定代理人周智明。
原审
被告:丁敏荣。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潘猛成因与周智明、罗吉友、唐梅香、周某1、丁敏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潘猛成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猛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雪蓉
代理
审判员 赵 俊
代理
审判员 沈维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