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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5735号

周某2、罗吉友等与潘猛成、丁敏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猛成,周智明,罗吉友,唐梅香,周某1,丁敏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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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5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猛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智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吉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梅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法定代理人周智明。

原审

被告:丁敏荣。

原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晓东,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潘猛成因与周智明、罗吉友、唐梅香、周某1、丁敏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潘猛成收到一审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猛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雪蓉

代理

审判员  赵 俊

代理

审判员  沈维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晓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