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71行初1号原告崔永胜,男。委托代理人彭振华,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月,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法定代表人张建彪,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生,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进萍,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永胜诉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城市道路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崔永胜以本案争议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崔永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永胜负担。
审 判 长 马登柱
代理
审判员 张永超
代理
审判员 成 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