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880号
原告:杜某某,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代理人:陈文奇,萧县祖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户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