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571号
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文辉,女,1969年3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于军,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郭文辉、于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郭文辉、于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郭文晖名下的×××小型汽车一部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区×号楼×层×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文辉、于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郭文辉、于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