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90号
被执行人:郝祥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依职权立案执行郝祥伟贩卖毒品罪中追缴罚金一案,被执行人郝祥伟应缴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祥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金畅
审判员 李建文
审判员 巫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