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2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茂忠被执行人王成美被执行人王成波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茂忠、王成美、王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9670元及利息损失。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的(2016)鲁0982执20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士勤
审 判 员 季 承
代理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红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