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831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递交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余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