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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423号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安木、李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安木,李家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423号

申请人: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黎传武。

被执行人:杨安木。

被执行人:李家云。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安木、李家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7067.28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27067.28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超纲

审 判 员  丁 凯

人民陪审员  王荣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 员代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