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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467号

李清治与高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清治,高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467号

原告:李清治。

被告:高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治与被告高国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清治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