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847号
原告:张清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郑钿清,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原告张清华与被告郑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张清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清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清华负担。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
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