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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3847号

张清华与郑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清华,郑钿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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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847号

原告:张清华,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被告:郑钿清,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原告张清华与被告郑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张清华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清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清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清华负担。

审判员  黄培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

书记员  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