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99号原告张晶,现住明水县。被告代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代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
审 判 长 齐 雷
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
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