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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899号

张晶与代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晶,代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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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899号原告张晶,现住明水县。被告代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晶与被告代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晶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原告张晶负担。

审 判 长  齐 雷

人民陪审员  吴庆贵

人民陪审员  付俊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力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