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秦宗海,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宗海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秦宗海询问,申请执行人秦宗海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宗海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