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83-1号
申请执行人:孙小五,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潘长春,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申请人孙小五与被执行人潘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2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30.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长春名下有位于宣城市区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长春名下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贵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