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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92号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那顺陶格特胡、李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顺陶格特胡,李瑞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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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92号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那顺陶格特胡,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李瑞丽,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92号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那顺陶格特胡、李瑞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右���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且进行了两次评估,已流拍,申请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