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贤川 微信公众号“”
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保30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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