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9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郭元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牛晓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牛晓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