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8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瑞源钢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涂传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涂传早,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沈阳中瑞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01,57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辽民申15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沈中民三终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宝晶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路庆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