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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2008号

刘勇与杨继高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勇,孙继银,杨继高,马传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008号

原告:刘勇。

被告:孙继银。

被告:杨继高。

被告:马传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孙继银、杨继高、马传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已经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刘勇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勇负担。

审 判 长  曹宜莲

人民陪审员  钱存俊

人民陪审员  陈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饶小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