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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2630号

袁海利与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海利,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2630号原告袁海利。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秀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宏才,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袁海利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袁海利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海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袁海利负担。

审判员  韩长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清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