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督1261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XX,系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赵东生,男,1978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诉被申请人赵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在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之前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47元,由申请人负担50%。
代理
审判员 何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