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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490号之一

饶国保与朱学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饶国保,朱学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90-1号申请执行人饶国保。被执行人朱学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5)望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学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学根在中国工商银行13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82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响应

审判员  章春盈

审判员  齐文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家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